保障法制統一
時間:2020-11-17 稿源:中國人大網 作者:
從立法上講法制統一,包括三層意思:一是一切法律規范,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;二是下位階的法不能與上位階的法相抵觸;三是同位階的法相互之間不能抵觸。為了在分層次的立法體制中保障法制統一,立法法確立了以下重要規則:
1.明確不同層次法律規范的效力。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,一切法律、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;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、地方性法規和規章;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和規章,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同法律、行政法規相抵觸;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。
2.實行立法監督制度。立法法規定,行政法規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,地方性法規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,規章要向國務院備案。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、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,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規章。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,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;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、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、命令進行備案審查。同時,監督法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也作出了規定。
為了確保憲法和法律的實施,立法法規定,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、地方性法規、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,可以書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的建議,并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處理的具體程序。
近年來,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憲法法律監督職責,落實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,制定備案審查工作規程;建立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,建立全國統一的備案審查信息平臺,健全備案審查制度,實現有件必備、有備必審、有錯必糾。對審查中發現與法律相抵觸或不適當的問題,督促制定機關予以糾正,保證中央令行禁止,保障憲法法律實施,維護國家法制統一。